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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炎法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小波、陈珍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波,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炎法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波,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珍,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小波与被执行人陈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炎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珍实际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小波与被执行人陈珍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