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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贾秀梅与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梅,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638号原告:贾秀梅,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曾庆忠,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孙玉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璞,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秀梅与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秀梅于2015年8月1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秀梅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贾秀梅负担。审 判 长  李 杨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