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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丽娟诉王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0200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个体,住敦化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工人,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花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