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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乡支行与王金华、王万斌、刘永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72号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乡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分乡场村9组。法定代表人陈启银,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闫大庆,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被告王金华(曾用名刘金华),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被告王万斌,男,汉族,1948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刘永权,男,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乡支行与被告王金华、王万斌、刘永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乡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金华、王万斌、刘永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乡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乡支行撤回对被告王金华、王万斌、刘永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乡支行负担。审判员李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刘亚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