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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商渺与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渺,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48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商渺,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址:辽宁省兴城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刘万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强,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昌图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宋轶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小川,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翟雷,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渺与被上诉人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谢宏、王耀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一审原告商渺起诉称:2013年6月商渺与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商渺被派遣至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处,一直加班工作,没有周末、没有法定假日、更没有年假。但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鉴于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商渺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未予受理,为维护商渺的合法权益,现商渺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1、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给商渺补缴从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2、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商渺支付加班费32,150.8元;3、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商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000元;4、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商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61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庭审前,商渺将请求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补缴从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变更为补缴2013年7月、8月的五险。一审被告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商渺要求补缴从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社会保险费、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1、我公司已经为商渺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进行处理。因此,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范围;2、关于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商渺是劳务派遣员工,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在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执行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薪酬标准,根据《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相关条款,劳动报酬由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核算支付;3、商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相关条款,应由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综上所述,商渺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依法驳回商渺的诉讼请求。一审被告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商渺无权向其主张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6月商渺与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其处工作,其是商渺的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没有为商渺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且,其已经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费用支付给了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且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商渺缴纳了社会保险,故商渺请求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2、其已经向商渺支付了加班费。其安排安检工作时间是早8:30-17:30,晚班17:30-8:30;或早9:00-18:00,晚班18:00-9:00。商渺的工作是上一天白班,一天夜班,然后休息一天,一个月基本上21天左右。其为了保持地铁运营,白班和晚班安排人员交替接班,所以,商渺工作未出现延时现象。另外,如果商渺按照排班在法定假日出勤时,其也予以支付了加班费,所以,其不存在未予支付加班费的情形。3、商渺无权向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其不是商渺的用人单位,且商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商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商渺原系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职工。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沈阳地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后,将商渺派往沈阳地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6月25日,商渺与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期限从2013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派遣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工作岗位沈阳地铁2号线担任地铁安检。实行标准工作日,工资标准为1690元/月。其后,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因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原因造成员工与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责任,由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将商渺派往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未发生变化。2013年6月至8月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给商渺缴纳社会保险,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已经扣除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安排商渺休年休假。2014年11月14日商渺向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载明入职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职位为北陵公园站安检员。商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为2144.41元(从2013年12月到2014年11月)之后,商渺未再到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其后,商渺与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就补缴从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32,150.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16元等事宜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1月29日以商渺的申请超过申请时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商渺不服该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给商渺补缴从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2、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商渺支付加班费32,150.8元;3、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商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000元;4、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商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61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印证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商渺、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商渺、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陈述。一审法院认为,商渺原系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工,被派往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对于商渺主张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补缴养老、医疗、失业及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请求,因商渺已经向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商渺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6月开始,故商渺的该请求,该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商渺主张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因商渺所供的证据为考勤表复印件,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予认可,根据商渺与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陈述,商渺的工作属于倒班方式,商渺的工作岗位为安检员,沈阳地铁运行时间为每天早上6点,晚上22点,商渺在上夜班时,22点后不再有工作岗位,同时,参考该岗位的劳动强度,工作方式等因素,故商渺的该项请求,法律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商渺主张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因商渺到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处工作满一年,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提供给商渺年休假工资的证据,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已经向商渺支付工资,故商渺的该请求,该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商渺主张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商渺向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给商渺按期缴纳社会保险,故商渺的该项请求,该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商渺主张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的请求,因商渺系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往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约定不能对抗商渺的主张,同时,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向商渺支付上述款项,故商渺的该项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原告商渺补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失业保险(从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具体数额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劳动者负担部分由原告承担,用人单位负担部分由被告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被告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97元(从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11月13日,应休年假1.93天,按5天标准计算,工资标准2,144.41元/月,按200%计算);三、被告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16.61元(从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2144.41元/月,按1.5月计算);四、被告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商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商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为由对上诉人主张的加班费不予支持,现在上诉人提供考勤表手签原件。上诉人工作方式为倒班方式,工作岗位属于安检员,属于特殊岗位,劳动强度大,辐射大。23点以后要从事站里培训等工作。凌晨五点就要安排安检机的正常运行。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加班费的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沈阳中安卫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公司已经为商渺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进行处理。因此,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范围;2、关于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商渺是劳务派遣员工,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在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执行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薪酬标准,根据《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相关条款,劳动报酬由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核算支付;3、商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相关条款,应由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沈阳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不存在加班情况,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供了沈阳地铁北陵公园站《车站安检人员考勤表》原件,从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原件可以看出上诉人冬季上班时间为白班8时30分至17时,夜班17时至8时30分,没有休息日。虽沈阳市地铁运营时间为早6时至晚22时,但被上诉人承认上诉人在地铁停运后不能回家休息,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上诉人安排了适当的休息场所。故上诉人确存在超时工作的情形,故本院决定发回重审。重审时请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超时工作情况予以认真审核,并合理扣除上诉人一定的休息时间后做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重审。审判长 赵 智审判员 谢 宏审判员 王耀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席红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