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麻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311号原告:麻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麻某负担。审判员 戴本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