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贤政与戴永文、邱上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贤政,戴永文,邱上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梁贤政,个体户。被告戴永文,农民。被告邱上禧,农民。原告梁贤政与被告戴永文、邱上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明权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原忠、黄伟规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吕思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梁贤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永文、邱上禧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贤政诉称,被告戴永文、邱上禧与原告相识,2012年6月16日,俩被告来到原告家,以做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为由,恳求原告给其借款,原告同意后,俩被告便写下一张借条“今借到梁贤政人民币肆万元正作为生意周转资金,借款人戴永文、邱上禧,日期2012年6月16日”。并在借条上注明俩被告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被告戴永文还以其在XX乡XX街住宅房屋作抵押,将证明其房屋证件的原件押给原告存放,表示借款还款的诚意。但是,俩被告借款得手后,原告几经数次催还未果,均以各种借口拒不还款。原告认为,俩被告不守诚信,拒不还款,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梁贤政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梁贤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的事实;2、被告戴永文、邱上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3、被告戴永文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两被告借款抵押的事实;4、借据一张,证明俩被告于2012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未归还的事实。被告戴永文、邱上禧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的权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戴永文、邱上禧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6月16日,被告戴永文、邱上禧以被告戴永文私人住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抵押,向原告梁贤政借款40000元作为做生意周转资金。俩被告借款后由于没有及时归还,经原告多次催促归还未果,向本院起诉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戴永文、邱上禧向原告梁贤政借款应当及时归还,俩被告不及时归还,应承担偿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因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故逾期利息应从2014年10月15日起算。因此,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永文、邱上禧连带偿还原告梁贤政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5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戴永文、邱上禧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00元(收款单位:崇左市财政局,帐号:20×××1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明权人民陪审员 李原忠人民陪审员 黄伟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思熹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