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刑一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晨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晨晨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一终字第9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晨晨,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晨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巨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晨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晨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晨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晨晨撤回上诉。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素华代理审判员 蒋 飞代理审判员 王令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