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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焰如、安徽白云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白云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申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焰如,安徽白云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申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1166号原告:陈焰如,男,195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安徽白云棉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万余,董事长。被告:安徽申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焰如与被告安徽白云棉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申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焰如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焰如撤诉申请正当、合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焰如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焰如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德成附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