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异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亮与怀化市经济开发区美辰广告传媒中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亮,怀化市经济开发区美辰广告传媒中心,李丽平,艾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异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刘亮。被执行人怀化市经济开发区美辰广告传媒中心,住所地怀化市经济开发区黄家山村五组安置房4栋一单元4楼。第三人李丽平。第三人艾春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亮与被执行人怀化市经济开发区美辰广告传媒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怀化市经济开发区美辰广告传媒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怀化市经济开发区美辰广告传媒中心系第三人李丽平的个人独资企业,艾春林系李丽平丈夫为由,申请追加李丽平、艾春林被执行人。经审查:怀化市经济开发区美辰广告传媒中心系第三人李丽平的个人独资企业,但申请人未提供李丽平与艾春林系夫妻关系的证据。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李丽平为本案被执行人,驳回对艾春林的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舒武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