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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关于张瑜与沈智敏、常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沈智敏,常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张瑜,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盐湖区魏南大街荟萃小区居民。被执行人沈智敏,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工农西街金威汽修厂业主,被执行人常雪玲,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工农西街金威汽修厂业主,系沈智敏之妻。关于张瑜与沈智敏、常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智敏、常雪玲银行存款593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杨文保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