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关于张瑜与沈智敏、常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沈智敏,常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张瑜,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盐湖区魏南大街荟萃小区居民。被执行人沈智敏,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工农西街金威汽修厂业主,被执行人常雪玲,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工农西街金威汽修厂业主,系沈智敏之妻。关于张瑜与沈智敏、常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智敏、常雪玲银行存款593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杨文保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