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王志新、余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珍,王志新,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55号原告:张玉珍,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孙祖禹,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新,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余梅,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珍与被告王志新、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珍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两被告所有的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张玉珍名下位于本市绿地花都小区33号楼(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被告王志新、余梅所有的22万元的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张玉珍名下位于本市绿地花都小区33号楼(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瑨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