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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临沂兴朋包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旭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王丽娟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兴朋包装有限公司,山东旭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王丽娟,白学农,苏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892号原告临沂兴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赵家沙土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阚兴军,经理。被告山东旭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李官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洪梓,经理。被告王丽娟。被告白学农。被告苏庆福。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549号原告临沂兴朋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旭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王丽娟、白学农、苏庆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阚琮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阚琮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车辆予以查封;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