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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樊玉林与刘文学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玉林,刘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16-1号申请执行人樊玉林。被执行人刘文学。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四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文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文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文学所有的车牌照为陕AW4X**的轿车一辆的所有档案。二、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