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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某某与三门峡新湖滨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三门峡新湖滨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0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三门峡新湖滨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平。机构代码证号:744070351王某某与三门峡新湖滨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年8月20日作出三湖劳仲案(2014)013-2号仲裁调解书,三门峡新湖滨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3155.30元。仲裁生效后三门峡新湖滨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仲裁。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三门峡新湖滨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三门峡新湖滨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某也不能提供三门峡新湖滨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湖劳仲案(2014)013-2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