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北初字第0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3001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南山管理区盛达社区。被告吴某,女,1985年3月7日出生,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员,住北票市桃园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森承担。审判员 郭 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诗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