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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赵敬娟诉前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敬娟,刘登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632号申请人:赵敬娟,女,1970年4月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刘登登,男,1992年1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632号的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向本院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刘登登驾驶的苏CT01**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