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赵敬娟诉前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敬娟,刘登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632号申请人:赵敬娟,女,1970年4月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刘登登,男,1992年1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632号的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向本院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刘登登驾驶的苏CT01**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