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7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卓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浚涵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卓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彭浚涵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454号原告重庆卓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3号26-13,组织机构代码08240889-3。法定代表人刘碧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彭浚涵,男,198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彦,男,汉族,1983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卓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浚涵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重庆卓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以因证明被告彭浚涵系大美东方美容美发化妆美甲学校的员工职务行为或被告本人承租房屋的证据不足,待证据收集充分后再确实是否再诉,现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卓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卓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重庆卓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一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