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保字第0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保字第00065-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我院作出(2014)雁民保字第000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马某名下的车号为陕A宝来小轿车的车辆手续予以查封。现查封即将到期,原告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一年。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某名下的车号为陕A宝来小轿车的车辆手续予以续封。上述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霁月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