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商)初字第13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北京柏林创艺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梦飞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柏林创艺标识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梦飞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3376号原告北京柏林创艺标识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65460-6),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29号君盛酒店322室。法定代表人何有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梦飞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36259-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1号楼2065。法定代表人王凤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绳欣辉,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柏林创艺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梦飞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双方签订的《标识牌制作加工(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本工程加工制作单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阎冰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