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陈某。被告:肖某。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被告肖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62-2-8号,本案应当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肖某现在的住所地在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62-2-8号,该地段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武锅社区居民委员会,属于武汉市公安局梅苑派出所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肖某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肖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喻承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培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