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台法海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蔡伟进与苏雪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台法海民初字第224号原告:蔡伟进,男,1980年1月6日出生。被告:苏雪戈,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原告蔡伟进诉被告苏雪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辉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伟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雪戈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伟进诉称:被告苏雪戈分别于2014年4月18日、同年4月30日向我借款15000元和5000元,并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签订时,原告已将借款支付给被告,约定借款期限分别至2014年5月18日和2014年5月30日。唯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屐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苏雪戈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款项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蔡伟进对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个人借款合同》原件2份,以证明被告苏雪戈分别于2014年4月18日、同年4月30日向原告蔡伟进借款15000元和5000元,合共20000元的事实。被告苏雪戈在法定答辩期内没有作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向中国工商银行台山市支行调查取得如下证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原件4张、台山市人民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原件1张,以证明原告蔡伟进通过手机银行于2014年4月18日和同年4月30日两次从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台山市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转账合共20000元到被告苏雪戈在中国工商银行台山市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的事实。经开庭质证,被告苏雪戈没有到庭参加质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所有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苏雪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14年4月18日、同年4月30日与原告蔡伟进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和5000元,借款期限均为一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计算办法和违约责任。合同签定后,原告蔡伟进分别通过手机银行于2014年4月18日和同年4月30日从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台山市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转账15000元和5000元,合共20000元给被告苏雪戈在中国工商银行台山市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均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拖欠原告借款20000元至今,分文未付。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无果,遂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告苏雪戈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唯被告苏雪戈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在庭审中,原告主张借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但未有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蔡伟进诉请被告苏雪戈偿还借款20000元,有其向本院提供《个人借款合同》原件2份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原件4张、台山市人民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原件1份为证,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计算办法,原告主张借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其请求的借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苏雪戈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雪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伟进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苏雪戈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在清偿上述款项时一并付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辉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