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纪亚会非法运输爆炸物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18号罪犯纪亚会,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洪洞县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洪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亚会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6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07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纪亚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6次,监狱记功1次,监狱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纪亚会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纪亚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亚会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