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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夫云与杜金燕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农民,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农民,住剑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杜某某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某某的银行存款4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纪肖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