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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1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黄土岗太宏建材供应站与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黄土岗太宏建材供应站,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孔凡强,郭玉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0738号原告北京市黄土岗太宏建材供应站,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京开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南区N道7-8号。经营者郭有贵,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东利市营胡同*号。委托代理人靳然,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鹭,董事长。被告孔凡强,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被告郭玉新,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黄土岗太宏建材供应站(以下简称黄土岗供应站)与被告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消长城公司)、孔凡强、郭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消长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黄土岗供应站提交给法院的买卖结算单中的供货地点涉及北京市顺义区、房山区、大兴区等及天津、山东、内蒙古各省区,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丰台区,被告的注册地在北京市通州区。中消长城公司请求将此案移送给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土岗供应站对被告中消长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认为,黄土岗供应站注册地虽然在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但在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B座603-604实际办公。同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消长城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实际办公经营,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同时,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黄土岗供应站与中消长城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黄土岗供应站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在北京市丰台区京开五金建材批发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黄土岗供应站所在地属于北京市丰台区。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中消长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润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