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成峰与潘恒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峰,潘恒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693号原告李成峰。委托代理人薛佳,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恒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峰与被告潘恒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成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08元,由原告李成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