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某亮与李红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亮,李红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07号原告:王明亮,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红侠,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亮诉被告李红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亮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明亮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