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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辽宁忠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丛日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忠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丛日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495号原告:辽宁忠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明,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宇,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日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忠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丛日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忠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忠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辽宁忠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作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