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铭与高雁冰抚养费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铭,高雁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高铭。被执行人高雁冰。本院在执行高铭申请执行高雁冰(2014)万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雁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铭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执字第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