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国邦纸张商行与林云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国邦纸张商行,林云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767号原告:义乌市国邦纸张商行。经营者:李甫笋。委托代理人:程剑锋,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云铺。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国邦纸张商行与被告林云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国邦纸张商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国邦纸张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国邦纸张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国邦纸张商行负担。审 判 员 王 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