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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学宽与被执行人郑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宽,郑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宽,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兰甲乡兰甲村下庙子二组266号。被执行人郑野,男,1980年2月18日,汉族,农民,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缸窑岭村。本院在执行李学宽与郑野民间借贷一案中郑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南执字第00058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树成审 判 员  黄 伟代理审判员  申贵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廷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