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春旭与被告丛秋健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旭,丛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269号原告徐春旭。被告丛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旭与被告丛秋健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旭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春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徐春旭负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