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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隆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湾头汇利丰纸品厂与黄静端、张壮哲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隆民初字第53号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湾头汇利丰纸品厂,住汕头市澄海区。投资人:黄锡藩。委托代理人许锦荣,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静端,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张壮哲,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湾头汇利丰纸品厂诉被告黄静端、张壮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湾头汇利丰纸品厂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湾头汇利丰纸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湾头汇利丰纸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湾头汇利丰纸品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劲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建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