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9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庭雄与徐艮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958-3号申请执行人吴庭雄。被执行人徐艮红。申请执行人吴庭雄与被执行人徐艮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304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向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深圳市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帐户。向国土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土地及房产;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9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重彬代理审判员 胡慧玲代理审判员 武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会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