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民初字第329号原告:胡某。被告:吴某。原告胡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管篪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起诉称:原告有过婚史。2013年12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原告多次劝导被告仍不改,还经常骂原告是骗子,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永康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收据发票。被告吴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参与赌博,不属实,被告小玩玩是有的但那不是赌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有过婚史。2013年12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永康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收据发票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被告吴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后结婚。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从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信其夫妻关系会有所改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管篪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