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素君与王林附带民事诉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君,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张素君,女,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47年2月17日,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王林,男,汉族,无业,小学文化,生于1973年1月10日,住四川省中江。申请执行人张素君依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各种费用19593.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林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现正在监狱服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通过司法救助已得到19593.5元的救助款项,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4)德刑一初字第8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鹏审 判 员 邓 一 凡代理审判员 邵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