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贡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平,贡华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051号原告:张小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贡华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平与被告贡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60元,由原告张小平负担。审判员 苏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志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