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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春娇与蔡行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娇,蔡行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徐春娇。被告:蔡行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娇与被告蔡行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娇撤回对被告蔡行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