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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学军与岳阳市恒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君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军。被执行人岳阳市恒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区岳阳楼区冷水铺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李益民,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君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市恒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阳市恒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岳阳市恒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岳阳市恒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华君物流园建设工程项目在岳阳市君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安全文明措施费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