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熊燕与邱植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661号原告熊燕,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邱植秋,男,194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燕与被告邱植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燕与被告邱植秋于庭外和解,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植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燕撤回对被告邱植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燕负担。审判员林月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黄宇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