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徐家华与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华,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79号原告:徐家华。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法定代理人:姬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晞,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家华诉被告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家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家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徐家华承担。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