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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3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程正亮与谢金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程正亮,谢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3736号申请执行人程正亮。被执行人谢金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虹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正亮与被执行人谢金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8695.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执行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37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郑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