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XX诉XX县风力发电办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XX县风力发电办公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李XX,男,农民。被告XX县风力发电办公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XX县风力发电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