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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382-1号申请执行人:杨马。被执行人:黄康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执字第382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康成名下的川FF78**、川F254**、川FB86**汽车三辆。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康成名下的川FF78**、川F254**、川FB86**汽车三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