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魏xxx诉被告高x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xxx,高x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初字第298号原告魏xxx被告高xxx原告魏xxx诉被告高x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4月24日,经临潭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孩子高X甲由原告抚养。因原告无能力抚养孩子,现请求法院将孩子判给被告抚养。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临潭县人民法院判决,于2015年4月24日离婚,孩子高x甲由原告抚养。2015年7月28日原告以无能力抚养孩子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将孩子高x甲判给被告抚养。上述事实有临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在案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孩子因长期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且被告居无定所,故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继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红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