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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马景彦、苏玉兰与马宏林、马宏伟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景彦,苏玉兰,马宏伟,马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马景彦,男,193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留古镇。申请执行人苏玉兰,女,1941年7月28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马景彦之妻。被执行人马宏伟,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留古镇。被执行人马宏林,男,1961年10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19日制作的(2013)富民初字第02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马景彦、苏玉兰与被执行人马宏林、马宏伟赡养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二被执行人每月各给付二申请人300元生活费,每年各给付二申请人500年粮食,二申请人重大疾病的住院费由四个儿子平均负担。经执行,被执行人马宏林,马宏伟于2015年8月10日分别支付了二申请人2014年6月7日至2015年6月7日的赡养费3600元,粮食折价600元,期间的住院费用应承担部分2375元,合计13150元。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富民初字第02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