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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诚信精细化工厂与岑汝强、吴家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诚信精细化工厂,岑汝强,吴家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诚信精细化工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投资人:敖永发,系该厂经理。被执行人:岑汝强,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吴家能,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诚信精细化工厂与被执行人岑汝强、吴家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民四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吴家能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诚信精细化工厂与被执行人岑汝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到位4920元。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且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且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6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助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文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