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世友与庆春涂料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友,庆春涂料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徐世友,男,汉族,个体,现住汪清县。被告庆春涂料厂,住所汪清县。负责人栗庆春,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友诉被告庆春涂料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世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世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徐世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