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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商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与徐宝法、陈桂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宝法,陈桂芬,淄博阿波罗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宝法,齐赛纺织有限公司下岗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芬,服装十厂退休职工。系上诉人徐宝法之妻。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立星,山东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阿波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与鲁泰大道交叉口电子商务港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陈鸿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与世纪路交叉口。负责人:蔺霞,行长。委托代理人:梅丽,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宝法、陈桂芬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宝法、陈桂芬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宝法、陈桂芬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宝法、陈桂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5.00元,由上诉人徐宝法、陈桂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禚慧聪审判员  孙德启审判员  袁 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