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袁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956号原告袁某,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个体,住安顺市西秀区东关片大屯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张骏,贵州辞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王某,女,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东关片大屯村*组*号,现下落不明。原告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委托代理人张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18日领证结婚,2005年8月14日生有一女孩袁某一,2008年10月29日生有一男孩袁某二。婚后由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吵闹,被告2011年3月负气之下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形同虚设,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长女袁某一、长子袁某二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分担。被告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出庭辨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于2004年5月认识恋爱,2005年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3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8月14日生育长女袁某一,2008年10月29日生育长子袁某二。2011年3月被告与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同时查明: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大屯村于2013年经各级政府批准,与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火烧寨村并村,现村名为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火烧寨村。上述事实,有原告袁某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火烧寨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于2011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与原告袁某分居生活已经四年多,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袁某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现下落不明,且原告要求抚养孩子,故孩子袁某一、袁某二以原告袁某直接抚养为宜。被告王某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二、孩子袁某一、袁某二由原告袁某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海 玲人民陪审员 彭 旭 慧人民陪审员 朱 永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月峰(代) 搜索“”